2020-06-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标志 第 一部分:标志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通过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生产管理体系,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3.2生产绩效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在生产、职业卫生等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企业主要负责人ke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enterprise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3.4相关方
rela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等。
3.5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工作场所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3.6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单位。
3.7变更管理
management of change
对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永 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生产的影响。
3.8风险
risk;hazard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3.9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hazard assessment
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其严重程度,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3.1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hazard management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 善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生产事故的目标。
3.11工作场所
workplace
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并由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点。
3.12作业环境
working environment
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关联的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对设备(设施)的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和人为因素。
3.13持续改进 comtinuous improvement
为了实现对整体绩效的改进,根据企业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不断对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强化的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生产工作,不断提升生产绩效,预 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生产绩效。
4.3 自评和评审
企业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5 核心要求
5.1目标职责
5.1.1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确保落实。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5.1.2机构和职责
5.1.2.1机构设置
企业应落实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5.1.2.2 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5.1.3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5.1.4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生产责任保险。
5.1.5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企业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应符合AQ/T 9004的规定。
5.1.6 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生产管理工作,开展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2 制度化管理
5.2.1法规标准识别
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企业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目标管理;
一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生产承诺;
一生产投人;
一生产信息化;
一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一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一风险管理、隐患排査治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训;
一班组活动;
一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设项目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一施工和检维修管理;
一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作业管理;
一警示标志管理;
一预测预警;
一生产奖惩管理;
一相关方管理;
一变更管理;
一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一应急管理;
一事故管理;
一生产报告;
一绩效评定管理。
5.2.3操作规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4 文档管理
5.2.4.1 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査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査。
5.2.4.2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3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检査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3教育培训
5.3.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教育培训应包括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
企业应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教育培训资源。
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人员教育培训
5.3.2.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5.3.2.2从业人员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
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培训教育,岗前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教育培训。
从事特 种作业、特 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 府的有关规定。
5.3.2.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矿)有关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要求、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4现场管理
5.4.1设备设施管理
5.4.1.1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4.1.2设备设施验收
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4.1.3设备设施运行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可靠的运行状态。
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1.4设备设施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査,检维修后应进行安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5.4.2.1执行。
5.4.1.5检测检验
特 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涉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海祥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种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标志或相关使用证。
5.4.1.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照5.4.2.1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4.2作业
5.4.2.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风险。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通道,并确保道畅通。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 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风险分析、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坏管理。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检査,做到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特殊作业,应符合 GB30871 的规定。
5.4.2.2作业行为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风险。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符合 GB/T 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査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5.4.2.3岗位达标
企业应建立班组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4.2.4相关方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査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 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生产标准化要求。
5.4.3职业健康
5.4.3.1基本要求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解除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 1的规定。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 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5.4.3.2职业危害告知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 GBZ/T 203的规定。
5.4.3.3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5.4.3.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企业应改 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 GBZ 2.1、 GBZ 2.2规定的限值。
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査。
5.4.4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色和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和 GB 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 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消防标志应符合GB 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Z 158的规定。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 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査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5.5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