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燃气行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西省燃气行业分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Gas Association”简称“JX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江西省燃气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89号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四)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五)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六)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八)沟通本分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分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 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法律、法规及其经济技术政策研究,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研讨、继续教育 培训班。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优和各类创建活动的各项考核评先评优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整 体技术素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一)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燃气相关的企业或 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等相关证件;
(四)个人会员应为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的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提出申诉;
(六)参与分会管理;
(七)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 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除名等惩 戒,并将惩戒决定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
(七)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两会合一会议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举行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为有效会议,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 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理事名额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 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实施、审议通过制订本行业内的标准;
(十)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行业标准、分会管理制度、对会员的惩戒决定及拟定章程的修订方案和换届 方案的批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定事项应当形成理事会决 议,并向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组成,为本会的议事机构,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负责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会秘书处,为分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下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层面上对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所 在单位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长单位必须是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由会员大会采用不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领导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资格,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四)身体健康有活力,组织、文字能力较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领导分会秘书处并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理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 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的财务审计,必须接受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分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议案:
(一)设立本会的目的消失或发生重大变化;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时,本会应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